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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眾黨收威京集團210萬政治獻金被認定賄款、「小沈1500」亦為確實收賄,但可以給京華城20%容積獎勵,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起跳。
3.民眾黨收威京集團210萬政治獻金及「小沈1500」均不足以認定有收賄,但不該給京華城20%容積獎勵,以「圖利」罪判刑8年起跳。
簡大為分析,貪污治罪條例的重點有兩個問題:有沒有收賄?有沒有違反職務?假設1710萬被證明是賄款,不論有沒有違背職務都違法,只是輕重問題;收錢做違法的事情(違背職務收賄)最輕10年,收錢做合法的事情(不違背職務收賄)最輕7年,假設沒有收錢但違反職務(圖利),雖然情節比較輕微,仍會判處5年以上。只有沒收錢而且做合法的事情,才能免除責任。
簡大為表示,至於什麼叫收賄:檢察官必須證明這筆錢跟「請柯文哲用市長權利做什麼」相關,如果無法證明跟柯文哲的市長職權相關,就不算是「收賄」;至於有無違反職務部分:因為法律保留一定的裁量空間給主管機關,因此究竟柯文哲的行為有沒有踩過「裁量空間」,會是本案很重要的爭執點。
簡大為說,假設法院覺得有收錢,會成立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賄,考量的重點很大一部分是收賄金額多寡,法院認為收越多對公務廉潔的破壞越大。假設1500萬都被認定為賄款,考量柯文哲並未認罪或繳回賄款,量刑的起點通常會偏高。如果是「不違背職務收賄」,可能量刑起點會在10年左右;如果是「違背職務收賄」,可能量刑起點會在15年左右,也就是靠近有期徒刑的上限。
簡大為認為,假設法院覺得沒收錢但圖利他人,則會成立圖利罪,圖利所得確實是判刑考量依據,若法院採信檢察官所主張121億元的圖利規模,考量柯文哲並沒有認罪,量刑的起點也會偏高,可能刑度會落在8年以上,而褫奪公權幾乎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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