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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著作權法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長毛浩吉指出,著作權法52條、65條,分別針對「合理使用」訂出嚴格規範,必須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才能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毛浩吉強調,前提是當事人必須有自己的著作,在寫書、發表論文等狀況下,可合理引用他人作品。因此,谷阿莫剪輯的影片中,自身著作的成分將是關鍵。
此外,雖然谷阿莫主張自己剪輯的影片上網分享未收費,不屬於營利性質。不過毛浩吉強調,相關電影經谷阿莫加註嘲諷評論後,一旦影響權利人經濟利益或商品價值,造成權利人損失,即使不具營利性質仍然觸法。
毛浩吉指出,依著作權法規定,谷阿莫的行為一旦被法院認定違反重製著作權或公開傳輸權規定,分別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