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報稅要注意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這些情況不能減除

▲服務e吉棒!北斗家商遴選認真負責的學生進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納稅服務隊,親切與熱忱的態度獲得北斗民眾的肯定。(圖/記者陳雅芳攝,2019.05.24)
▲服務e吉棒!北斗家商遴選認真負責的學生進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納稅服務隊,親切與熱忱的態度獲得北斗民眾的肯定。(圖/記者陳雅芳攝,2019.05.24)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綜合所得稅申報進入倒數,還沒申報的動作要快。不過,財政部國稅局也提醒,綜所稅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要符合法令規定才能減除,像是扶養妹妹就讀大學,就不能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要父母才行,而祖父母則是有條件可列報,因此在報稅列報扣除額時,別忘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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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每人每年教育學費扣除額以2萬5000元為限,不足2萬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2萬5000元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此項扣除額。

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申報扶養就讀台南某大學的妹妹,是不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國稅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需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父母才可以列報扣除,兄弟姐妹是無法列報妹妹的教育學費扣除額。

雖然原則上只有父母才能列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5歲以下之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過,國稅局說,為減輕隔代教養的負擔,財政部在2018年5月發布解釋令,放寬規定為父母如均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子女,而由祖父母實際扶養並列報孫子女免稅額者,祖父母也可列報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年5月申報2018年度綜所稅就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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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