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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日表示,電影內容即使非出於惡意的歧視,仍屬具傷害性的「微攻擊」(micro-aggressions)行為,涉種族歧視。並強調利用其他族群的刻板印象或扭曲其他民族的文化特徵,做為藝文創作內容或製造笑料,而被嘲弄的族群如又是在社會地位相對弱勢的民族,不僅在心理上產生壓力與困擾,甚至將使強勢民族更加不尊重弱勢民族的文化。因此特別呼籲平等與尊重須從每個細微處做起,應尊重各族群文化,創作時以同理心審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