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馮滬祥被控在民國93年8月間,在家中性侵菲傭,被害人事後驗傷報案,但不久馮妻就用新台幣80萬元和解金與被害人和解,並幫忙代買機票將被害人送回菲律賓,而馮男在一、二審與更一審、更二審都被判刑。
被害人回國之後,台灣法院利用隔海視訊庭訊被害人,被害人卻改稱未遭到性侵,當庭翻供表示內褲上面的精液痕跡是事後加工,因為她不滿馮妻管教太嚴苛,因此拿馮男用過的保險套,將精液塗在內褲與下體,馮男因此兩度獲判無罪。
不過高院更五審、更六審都認為,馮妻急著把被害人送回菲律賓,有違常情,且馮男精液是在被害人陰道深處被驗出,並非用手指頭自行塗抹能辦到,加上馮男辯稱當時他在講電話,不可能性侵對方,但合議庭調閱馮男手機與住處室內電話通聯記錄,確認馮男在這段時間有20分鐘沒撥接任何電話,認定馮男性侵菲傭。
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經審理2年多,維持更六審判決,7日駁回馮男上訴,依強制性交罪判馮男3年4月徒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