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性別平等政策,讓更多企業廣設托育設施,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只要員工人數100人以上之企業,都必須提供設哺(集)乳室、托兒設施,並提供適當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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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並邀請勞動部長陳雄文列席報告。

陳雄文在稍早前,已表示認同將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以及適當托兒措施之企業人數,由原規定之250人以上下修至100人以上;而在委員會下午審查時,便順利通過。

在審查過程中,有立委認為,若無罰則恐無實質效力,條文將淪「看得到、吃不到」的窘境,在經過協商後,召委王育敏也指出,資方若有不同意見,將可能會產生爭議,因此相關罰則將再召開公聽會,由勞資雙方共同商議。

為了讓此法能夠順利施行,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加強地方政府對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以及適當托兒措施輔導,或是協助雇主與托兒機構簽約,預計在此修正法施行1年後,將針對托兒設施之設置情形作檢討,以督促雇主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此草案也規定「子女未滿2歲需受雇者親自哺(集)乳之員工」,除了規定的休息時間以外,雇主每日應再另給6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

而勞工若每日加班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也應再給予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此兩項哺(集)乳時間都應被視為「工作時間」。

至於性騷擾事件,草案中也明定,被害人若因為性騷擾而衍伸出法律訴訟,在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若違反規定之雇主,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