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草案鬧得沸沸揚揚,7月11日,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等16人提出的「二例假日」的《勞基法》第36條修正案,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草案內容將現行「一周一例假日」,修正為「一周兩例假日」。「一例一休」與「周休二例」的差別,你搞懂了嗎?
行政院版本的「一例一休」跟立院委員會版本的「周休二例」差別在哪?「一例一休」意旨一天為例假日,一天為休假日;「周休二例」為兩天例假日。
◎例假日:不可以請勞工出勤,勞工可拒絕上班。僅有在天災、突發事變等才可要求勞工上班,且必須加發一日工資與補休一天。
◎休息日:理應能休假,但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休息日可變上班日,可不必補假,但要加倍發給工資,前兩個小時工資加發1.33倍,第3小時起加發1.66倍,加班1-4小時算4小時加班費,4-8小時算8小時加班費,8-12小時算12小時加班費,時數也計入延長工時(加班)總數,每月不逾46小時。
以下利用圖表更進一步比較,包括休假制度、勞資雙方彈性空間、人力調度、支持者、立院情況、配套措施、加班費計算,讓你更了解「一例一休」與「周休二例」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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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不可以請勞工出勤,勞工可拒絕上班。僅有在天災、突發事變等才可要求勞工上班,且必須加發一日工資與補休一天。
◎休息日:理應能休假,但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休息日可變上班日,可不必補假,但要加倍發給工資,前兩個小時工資加發1.33倍,第3小時起加發1.66倍,加班1-4小時算4小時加班費,4-8小時算8小時加班費,8-12小時算12小時加班費,時數也計入延長工時(加班)總數,每月不逾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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