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兆豐銀行8月19日遭到DFS裁罰美金1.8億元一案,金管會今(14)日做出裁罰,列出5大缺失及相關人員應負的責任,處分兆豐銀行1,000萬元,並暫時停止兆豐銀申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更解除前董事長蔡友才等6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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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兆豐案,金管會列出5大缺失,包含兆豐銀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不彰、未能落實建立內稽內控、未將金檢報告提報董事會等,更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兆豐銀行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並暫停該行申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

金管會也公布首批懲處名單,解除蔡○○於兆豐金融控股公司所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的董事職務(蔡友才),並命令該行解除吳○○之總經理職務(吳漢卿)、黃○○之紐約分行經理職務、梁○○之副總經理職務、劉○○之總稽核職務、陳○○之法遵長職務。

金管會強調,他們正積極研議強化監理的具體作法,並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將會在下周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銀行業者會商,徵詢各界意見橫,提出具體的監理改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