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員林武忠以服務選民為由,關說警方銷毀民眾交通違規被拍的照片免被開罰,最高法院今(17)維持更四審見解,判處林武忠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定讞。林武忠雖免去牢獄之災,但也喪失了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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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林武忠2005年間在選民餐會上表示可以幫忙處理交通罰單,並委託服務處工作人員協助,將民眾請託銷單的違規車號、時間、地點等資料,透過高雄市交通大隊長室秘書陳博文等人幫忙,抽走請託個案的違規照片並銷毀,以免被開罰單。林男等人因此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嫌起訴。

更四審時,法官認為林武忠身為多屆議員,應深知選民服務的合法界線,但卻囿於舊時民意代表以特權關說為民眾服務的思維,以不合法的管道處理民眾陳情案,使取締作業的公平性受特權介入,判決林男1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需支付公庫8萬元。

最高法院今維持更四審見解,全案定讞。雖林武忠宣告緩刑4年,可免去牢獄之災,但因緩刑的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因此林男也將立即喪失市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