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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而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由於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即銷售貨物者為 8 萬元、銷售勞務者為 4 萬元,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由於這名部落客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 2015 年代銷住宿券及取得佣金收入逾 5000 萬元,因此,除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外,並對其補徵約 240 萬元營業稅,且依銷售額課處 5% 的罰鍰,連補帶罰近 500 萬元。
台北國稅局也提醒,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以營利為目的,且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皆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若有短漏報稅款情事,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主動補辦設立登記及補繳所漏稅款(含加計息),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