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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市民代表會第10屆第12次臨時會8日召開。(圖/記者鄧至傑攝 , 2017.08 09)
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俸給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銓敘部爰於80年2月27日以台華法一字第0517236號函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其他法定加給」當包括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之「職務加給」、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等法定加給項目在內。澎湖地區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內容,開始包括「離島加給」(地域加給)。
呂光宇代表表示,請馬公市公所函澎湖縣政府,轉請行政院,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2項之精神與法理,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與第5條規定,自106年起,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內容,應包括地域加給(離島加給等),用資激勵偏遠地區與離島地區公務人員之士氣。
呂光宇代表指出,本項建議年終獎金內容包括地域加給,符合法理;僅有偏遠地區與離島地區軍公教人員適用,所須經費不多,多則個人全年薪資2%左右,少則不及個人全年薪資1%,卻能相當提振低迷的公務人員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