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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男不服一審判決,於95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案件由林德盛承審。
林德盛後來與曾妻期約賄賂新台幣100萬元,並承諾把曾男涉及的販賣一級毒品的10年有期徒刑部分改判無罪;林德盛並指導曾妻具函代夫求情,以方便改判。
曾妻後來陸續贈送高價洋酒給林德盛,並在林父親過世出殯時,以奠儀名義贈給10萬元白包,林德盛依約把曾男所涉的販賣一級毒品部分改判無罪。曾妻事後再陸續交付後謝金。
花蓮地方法院在103年3月認定林德盛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並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的秘密消息罪,判處1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120萬元罰金。
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定,林德盛犯罪所得為10萬元「白包」,104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林德盛應10年徒刑,併科罰金80萬元及褫奪公權5年,再加上洩密罪判1年徒刑,應執行10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案件再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本案關於奠儀的實際性質為何?曾妻曾提到賄款金額有100萬元等情況未見查明,因此就林德盛共同貪污受賄判刑10年等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至於林德盛觸犯洩密罪判1年徒刑部分,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林將入獄服刑。10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