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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因垃圾衛生掩埋場設置遭民眾抗議,衍生相關官司訴訟案件之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判決書內容中,明載「口湖鄉公所對於該順興段721號等4筆土地設置為垃圾衛生掩埋場之推動並不曾中斷」。並無議員所持「違反編定使用或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一年內未依計畫開始使用者」,而需逕為恢復原編定之情事。
前述判決書摘引如下,「…口湖鄉公所曾經於77年間接受補助購置順興段721、722、723、742地號等土地作為垃圾衛生掩埋場,惟逾期未完成使用設置垃圾場,經雲林縣政府函請口湖鄉公所繳回該補助款云云。然依上開雲林縣政府88年04月07日八八府環三字第8800023569號函文內容可知,該○○段之垃圾衛生掩埋場於初期即遭民眾強烈抗爭,雖經溝通協調,仍無法興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