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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詢時,何男坦承這隻「白鼻心」是他在2009年6月間,在太平頭汴坑山區路旁,以徒手捕捉的,當時見牠腳受傷,行走困難,才捉回來療傷並飼養,平時就用加油站員工吃便當剩餘的飯菜餵食;而且,當腳傷治癒後,也想讓牠回歸山林,所以每晚10點半加油站打烊後,就會打開鐵籠,想讓牠自己離開,可是早上7點上班時,發現白鼻心卻依然在籠子裡不肯離開;飼養至今,他並不知道所飼養的「白鼻心」,是保育類的野生動物。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表示,「白鼻心」別名果子狸,屬於夜行性動物,是台灣特有亞種的野生動物,全身大致為灰褐色,四肢短壯各具五趾,黑色的頭部,從上額至鼻端,有條明顯的白色帶紋;由於族群數量不多,已被公告列為第三級「其他應予保育」的野生動物。全案偵詢後,於16日將何男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該隻白鼻心則暫責付何男照顧,擇日再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反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同時呼籲,民眾如欲飼養野生動物,應先瞭解動物本身是否為保育類動物,不要看見動物可愛或好奇,就任意捕抓、飼養;尤其在郊外,如有發現幼小或是受傷的野生動物,請通報相關單位救援處理,不要見動物可愛或可憐,就自行捕捉、飼養,以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