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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經承辦檢察官訊畢後,認王姓樁腳以鎮代表一票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向該選民及其有投票權之家屬買票並交付賄賂1萬8千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與尚未到案之證人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兩位選民涉嫌收受王姓樁腳交付之賄賂,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罪嫌,惟均己坦承不諱且主動繳回賄款共計1萬8千元後,分別諭知限制住居。
檢察長毛有增特別強調,檢警調確實已用具體行動展現司法機關堅定查察賄選之態度及決心,截至今(20)日為止,統計已收押禁見候選人及樁腳共計4人、5人交保候傳、8人限制住居,選民因收賄而被查獲者主動繳回之賄款金額累計達6萬4千元,查察賄選無時限也無上限,希望有心人切勿心存僥倖,收受賄款者請慎重考慮被查獲之嚴重性及評估自首減刑之利弊得失,對於主動自首到案之選民,本署絕對會依法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