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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如果被繼承人如果在除權息基準日前死亡,則因繼承事實已經發生,因此所得的股利股息屬於繼承人所得,應歸類在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如果某甲持有 A 上市公司股票,該公司公告除權息日為 107 年 6 月 30 日,並訂在 7 月 30 日發放現金股息,如果甲在 7 月 10 日死亡,因生前已經參與除權息,因此遺留的股票與現金股息,需列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換言之,如果甲在除權息基準日之前就已經過世,則 A 公司除息時,繼承事實已經發生了,則該筆股利股息則屬繼承人所得,因此應以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計算。
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需在 6 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並留意是否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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