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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指出,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中火必須提出能提升廢水處理功能的改善計畫書,內容包含改善期間機組減產、維持既有設施正常操作、調整操作條件、工程改善項目及預訂施工期程,同時在改善期限內,須進行功能測試,確認執行改善後的功能符合需求,提出改善計畫加上經審查核准後的執行改善與功能測試的時間合計不得超過90天。
環保局長吳志超指出,市府於今年4月15日要求中火於4月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中火於期限截止前一刻送至環保局,已使用15天;且5月1日計畫書經初審退件,中火於5月6日送修正計畫,又花了5天補件。因此,完整改善計畫的時間已用去20天,後續經核准後的改善時間不得超過70天。
此外,為讓改善計畫確實有助汙染物減量,環保局此次特別邀請國內具有多年經驗,並專研廢水處理的學者協助審查。專家們提醒中火,調整液氨注入量須注意排氣與廢水排放的硝酸鹽濃度監控,避免顧此失彼,未來進行中長期廢水處理的改善工程前,也應先利用小型模廠試驗,確認無汙染疑慮後再行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