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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彰銀工會也一再呼籲停止非理性的舉措,尊重股東會決議,維持市場紀律,希望金管會能制止違反金融秩序的脫序行為,並呼籲社會大眾、司法從業人員及金融監理單位等,齊心齊力發揮專業,維護全民資產,且深信法院會還給彰銀員工、股東、客戶一個清淨的經營空間,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已回應工會所期。
彰銀工會亦認為財政部與台新金間根本不存在任何契約,縱有表決權拘束契約,該契約也不應該有長期的效力,否則將造成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這種非常態的情況,對彰銀公司治理絕非有利,已經違反公序良俗,而不具有任何效力。最高法院已經認證,台新金控長達13年盤據彰銀董事會,已嚴重影響彰銀公司治理。
彰銀工會指出,台新金長期占據彰銀董事席次,取得彰銀人事權、營業秘密及經營策略等機密資訊,有「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外洩」疑慮,是違反利益衝突的實例典型。
鑑於彰銀與台新金皆為上市公司,經營權爭議將嚴重損害雙方全體股東的權益。彰銀工會強烈要求,金管會應貫徹「金金分離」政策,要求台新金控比照中信金併兆豐或開發併金鼎等2次金改併購不成的案例,在金管會的監督下釋出彰銀股權,避免台新金控經由董事會,繼續戕害彰銀公司治理及股東利益。彰銀工會並企盼此案爭議盡早落幕,讓彰銀業務順利運作、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