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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被告前因死者王男積欠買毒款項,與王男發生爭執而心生怨懟,於2019年1月13日凌晨,準備1支以單面剪刀製成之尖刀等物,前往王男關廟住處,先切斷王男住處用電,引誘王男出門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告將王男壓制在地持尖刀揮刺12刀,致王男胸部穿刺傷送醫後不治死亡。
另一被害人莊男欲上前制止被告砍殺王男,被告另基於殺人犯意持尖刀接續朝莊男左側胸腔等處刺入,致莊男受傷,經送醫後倖免於難;被告另基於傷害犯意推倒被害人謝女,造成其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
被告雖於審理中否認殺人及傷害犯意,然合議庭認為被告案發前已多次前往王男住處索討金錢,且放話將對被害人不利,又被告坦承攜帶器械的目的就是要找王男「輸贏」(台語),被告確有殺人之動機;因此,辯護人為被告所辯正當防衛部分,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