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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的長子及長女表示,爸爸過世時未留下房子等財產,現只能租屋居住,兄妹倆又沒有經濟來源,是低收入戶,又因為媽媽未具合法居留身分而無法在臺工作,所有生活開銷只能依賴媽媽之前的儲蓄及田中家扶中心、慈濟基金會等慈善團體的社會福利補助。
也因為沒有經濟來源,原本的生活已經非常吃緊,恐無法再負擔媽媽往返臺灣、越南的機票費用,還好有移民署能伸出援手,協助媽媽在臺居留,不僅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更重要的是,媽媽可以在身邊照顧他們,兄妹倆不再無依無靠,感覺真好。
彰化縣服務站主任林弘志為陳女一家人得以在臺灣團聚展開新生活表達恭賀之意之外,更呼籲曾在我國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如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具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先向外交部申請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移民署各服務站會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衡酌個案情況盡力協助,以保障其家庭團聚權。
林弘志說,大陸配偶離婚後留臺規定,亦從108年10月8日起鬆綁,凡是大陸配偶在離婚後,如對在臺的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得納為繼續居留對象,以保障臺灣地區兒少的最佳利益及大陸配偶親子團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