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被告如交保 嘉檢將依法即送執行監護處分

▲嘉義地檢署對殺死鐵路警察的被告,如果交保將即執行監護處分。(圖/記者陳惲朋攝)
▲嘉義地檢署對殺死鐵路警察的被告,如果交保將即執行監護處分。(圖/記者陳惲朋攝)

記者陳惲朋/嘉義報導

去(108)年7月的嘉義鐵路警察遭刺死案,經嘉義地方法院以鄭姓凶嫌行為時的精神狀況依法論處無罪,僅監護處分5年,50萬元可具保。經嘉義地檢署不服提抗告,今(4)日上午嘉義地院重新裁定,却僅更裁須於24小時內以100萬元具保,否則續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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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告交保,嘉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規定,即刻將被告送往醫療院所,執行監護處分。

嘉義地方法院對殺死鐵路警察案的被告諭論無罪、監護5年、50萬可交保。經嘉義地檢署不服,二度提出抗告,嘉義地院今天上午的重裁定內容,只有提高具保金額為100萬元,限定24小時的具保時間,没有裁准對被告的監護處分。

嘉義地檢署對今天上午也對嘉義地方法院的重新裁定發表看法。嘉檢表示,對嘉義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鄭姓被告無罪,但本署不服,於109年4月30日即刻提起上訴,爰請嘉義地院儘速將全案送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繫屬審理,藉以定紛止爭。

嘉檢指出,如被告在期限內交保,將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即刻將被告送往醫療院所,執行監護處分,以建構完整社會安全防護網,避免引起人民恐慌,確保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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