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越南油案更審 17項新證據未調查 法界:有爭議

▲頂新越南油案更審部分今天宣判(圖/資料照片)
▲頂新越南油案更審部分今天宣判(圖/資料照片)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頂新越南油案更審部分今天宣判,台中高分院以原料油品質有疑慮、越南檢驗公司發出的可食用證明不足為憑等理由,再度重判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頂新製油發出聲明強調17項可證明無罪的新證據全未獲調查,將再上訴。法界人士認為,若前審認定可能有誤,法院應就事實作必要的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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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2012年1月到2014年10月,向越南大幸福公司合法進口豬脂原料油,並製成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油販售,2014年間越南工商部應我國衛福部查詢,出具函文指稱大幸福公司沒有「食品安全證書」,檢方在21天後起訴頂新製油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理由是大幸福油品不具人體食用品質。全案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去年最高法院判決部分定讞、部分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今天就更審部分重判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理由是原料油品質有疑慮等,頂新製油回應,全案陸續出現的17項新證據已可一一證明本案被告真實無辜,包含目前已有新證據可證明大幸福上游的原料供應商,購買豬隻來源合法且為健康無病豬,當地人也直接食用這些油品。

頂新製油強調本案可證明被告無罪的17項新證據全未獲調查,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

法界人士分析,《刑事訴訟法》採取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須證明自己無罪,而是檢察官要來證明被告有罪,一開始法院認為被告無法證明油品是由健康無病豬隻所熬製,直接推論大幸福油品不能供人食用,已違反最高法院多次強調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先,現在被告已提出新證據自證油品是由健康無病豬隻所熬製,具食用品質,法院仍未進行證據調查就論定被告油品有問題,就法界觀點並沒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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