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奪7命遭判死刑 嫌:我比鄭捷厲害

▲縱火燒死7人,31日一審判處曾文彥死刑。(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縱火燒死7人,31日一審判處曾文彥死刑。(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發生在2019年12月14日凌晨,曾文彥挾怨縱火燒毀玉井真理前輩堂,釀7死2傷慘劇,台南地院今(31)日下午宣判,以曾男犯殺人罪,累犯,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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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曾文彥不僅犯罪手段冷血殘酷且泯滅人性,雖坦承犯行,但審理中對其犯行造成之後果顯露並不在乎,甚至洋洋得意,未見絲毫悔意,或積極彌補過錯之舉動。

曾文彥曾告訴警察,「鄭捷是否殺了5個人,他殺了7個,比鄭捷還厲害」,而今天在法庭聆判,還押時曾文彥竟朝記者比出雙手小指,顯露鄙夷的眼神,嘴角還掛著一抹詭笑。

且經鑑定意見,認其無法排除未來再度犯案之風險,受教化矯正之可能性低,及參考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無期徒刑或較輕之有期徒刑刑度,顯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更與被告行為之惡性及危害性之比例不相符合,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民眾生命安全,是求其生而不可得,認有使被告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判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書指出,曾文彥前於2017年間,曾在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之北棟房間內居住過,因與他人發生糾紛而離開,復於2019年間,再表達欲返回居住之意,遭負責人張和平婉拒,曾文彥認張和平有所偏袒,即懷恨在心。

曾文彥於2019年12月13日深夜11時50分許,搭乘計程車購買汽油,前往前輩堂,將多達10公升之汽油,全數潑灑在北棟1樓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近處,再持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擲入上開潑灑汽油處,瞬間引發爆烈燃燒,除使供人居住之住宅即北棟燒燬,造成7死2傷慘劇。

法官依嘉南療養院針對被告在本案犯行前54日前之妨害公務之另案精神鑑定意見,及法院囑託成大醫院再對被告為本案之精神鑑定結果,鑑定之主責醫師均認被告並非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非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而實行犯行。

且鑑定固說明被告具有符合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人格特質,然我國之精神衛生法關於精神疾病之定義,明文將反社會型人格違常者排除於精神疾病之外,不能依被告具有符合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人格特質,即視為存有精神疾病,故無從依刑法減免其刑。

被告雖自行撥打110電話表示其有放火行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然依被告報案電話之陳述內容、被告撥打報案電話之理由,及警員證述其等到場後被告之行為表現,顯示被告係因放火亦燒傷雙腳,疼痛難耐,又因深夜偏遠無從呼叫計程車離開,為求送醫,始行報案,而非出於真心悔悟,故與自首係鼓勵真心悔悟之減刑立法意旨已有不符,被告自首舉動非對本案查獲具有關鍵性或突破性之助益,故不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本件犯罪造成住宅燒燬之財產損害,以及受害人數高達16人之狀況,即便在我國犯罪史上亦屬罕見,堪認被告犯罪造成之侵害結果至為嚴重,被告犯罪情節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最嚴重的罪行」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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