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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新文化基金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認為王淺秋不實指控造成基金會名譽受損,要求王女賠償100萬元,並發布道歉聲明,以回復基金會名譽。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指出,王淺秋言論涉及新文化基金會的活動是否合於公益目的、政府補助款與預算支用等,均屬可受公評之事,且王女言論前有相當查證,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表達,並無不法性,故駁回基金會的請求。
新文化基金會不服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日台灣高院認為,難認王淺秋所為相關言論有何實質的惡意,且王淺秋言論提及基金會教導大家製作反串韓粉貼文,屬基於一定事證所為的事實陳述,並非憑空虛偽捏造,無從認定其主觀上出於惡意而陳述不實內容,因此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