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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主張,當天上午11時6分巡查養護該路段時,沒有發現標誌牌掉落的情形,應該是後來不明車輛撞擊所致,管理符合交通部技術標準規範規定,已在日間進行一次經常巡查,管理並沒有欠缺。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認為,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應負賠償責任,考量林男車輛折舊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8萬400元。
案經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上訴,二審改由士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只是派員開車在車內巡查標誌牌,養護也只是清洗標誌牌,不見任何檢測標誌牌有無鬆脫的管理行為。
二審認定,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未落實養護、巡查、檢測,未能及時防止標誌牌掉落發生危險,有管理上的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重新計算修車費用、營業損失後,改判賠7萬1647元。本案不得上訴。(編輯:李錫璋)11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