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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商業司表示,該案涉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適用疑義(即公司法之特別法證券交易法的子法),亦即應由董事會決議事項(例如解任原董事長、補選新董事長)以臨時動議提案,是否符合該辦法第3條第4項所定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的例外情事,因涉及金管會,已在11月10日、12月6日函詢,並參酌金管會意見處理。
根據光洋科11月5日董事會議事錄節本及金管會11月29日、12月7日函所示,光洋科11月5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案解任原董事長,因解任理由涉及財報不實等行為,卻未徵詢列席的專家意見,也未予以討論,因此難確認該次董事會內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而可以提出此種臨時動議的例外情事,與該辦法第3條第4項除書所稱須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始得「例外」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案的規定不合,且該與法未合的程序,已事證客觀明確而無從補正,經濟部依公司法第388條規定,認定本案申請解任原董事長及補選新董事長的變更登記案,應不予登記。
經濟部表示,光洋科11月9日申請解任原董事長及補選新董事長變更登記案,認定11月5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案解任原董事長,因為不具備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的例外情事,不符合該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所以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