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而在NCC保留許可廢止權的14項內容則包含,不得受滲透來源(中國大陸)直接或間接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新聞製播或業務經營,亦不得接受滲透來源直接或間接投資;精鏡傳媒董監事與經理人不得參與該公司任何營運等。而鏡電視應依營運計畫所訂時數、比率及金額製播國際新聞(每日新聞國際新聞比例15%以上、每日新播1小時國際新聞專題節目。
另外,股東除持股全部交付信託者外,持股超過5%以上,不得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將持股交付信託,應函送NCC備查。在營運部分需依據新聞編輯室公約,或經該公司與該公司工會簽署團體協約前,董事長、總經理、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數5%以上之股東應先與新聞部員工推派之代表簽署編輯室公約,為保障新聞自由,除既有草案所訂內容,經簽署之公約中應至少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相關文字,在頻道開播前函報NCC。另外,NCC亦要求鏡3個月內完成現金增資達新台幣20億元,保證其財務完善。
翁柏宗指出,由於NCC是合議制機關,當然會有多元的意見,異議意見主要認為,鏡和現在既有的新聞頻道大致相性,難補市場之不足,14項保留廢止權的相關內容,主要是鏡電視提出的計畫內容,NCC僅新增防堵中國勢力介入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