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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說明,浮石是海底火山噴發後,經過海水急速冷卻的物質,內外充滿氣孔,質地比一般石頭輕,會漂浮於水面,因此,造成部分船隻作業時,引擎吸入大量浮石,導致船隻受損。
不過浮石屬天然物質,並非全然無法利用,漁業署表示,浮石具排水通氣、增加土壤通氣性、有助於菌根生成等優點,可應用於介質混拌以提高根系生長通氣性等。漁業署也與桃園、台中農改場合作,至新北市深澳漁港將浮石載回進行相關試驗,以暸解火山浮石特性及是否可再應用。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礦物局書面意見表示火山浮石非屬《礦業法》所規範之礦物,環保署表示浮石為不可燃物,非廢棄物,可再利用,不得進焚化爐及掩埋場,農改場則表示火山浮石經浸水處理後PH及EC(電導度)值可大幅降低,後續應可適用於多肉植物種植及園藝應用等。
漁業署呼籲,請各漁港主管機關應持續儘速清理漂進漁港區內浮石,以維航行安全外,漁港區內打撈的浮石請放置漁港區不影響作業之區域暫存,瀝清水分及降低鹽分,以利後續處理,漁業署將與各縣市政府合作,將火山浮石朝再利用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