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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打綠6名成員針對商標權部分上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但合議庭認為,商標從申請、公告到維護,延展到移轉,10餘年來都是林暐哲音樂社或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此外,6名團員主張蘇打綠是由團員共同發想、定名而成,並作為藝名及團名使用,持續投入時間、心力,已使蘇打綠等同於上訴人,形成密不可分的關係。
但法官審酌蘇打綠歷經諸多團員變動,及「蘇打綠的其他團員現在在想什麼」、「有人可以不GOOGLE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嘛」等網路文章可證,大多數消費者無法將6名團員與蘇打綠產生連結,因此6名團員主張共有姓名權,並非事實。
合議庭認為,基於商標權人地位出資、管理及使用,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是商標的實質權利人,且青峰等人也無法證明共有「蘇打綠」一詞,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