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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表示,呂女明知向小姑租用的房屋原已做為里民活動場所使用,並按月向民政局申請3萬元租金補助,於108年1月間持小姑留存的印章偽造月租5萬元的租賃契約書,向社會局申請自108年3 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2萬元的房租補助,總計詐得18萬元。
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刑法偽造文書罪起訴呂女。呂女於偵審期間坦承犯行,並悉數繳回犯罪所得。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呂女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情節並非重大,判處呂女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