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索檢舉獎金20%!前屏東刑大偵二隊長涉貪 一審判4年

▲屏東地方法院審結,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
▲屏東地方法院審結,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卉婷屏東縣13日電)前屏東縣警察局刑大偵二隊長邱奕成向民眾索取檢舉獎金的2成,屏東地方法院13日審結,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案件發生在民國107年11月,邱奕成任職於內埔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期間,受理民眾檢舉某候選人賄選案,邱奕成竟向檢舉人索取檢舉獎金80萬元的2成、16萬元,作為協助檢舉人請領獎金等職務行為的對價,檢舉人擔心身分曝光,只好同意。

直到80萬元獎金核撥,邱奕成當時已轉任屏東縣警察局刑大偵二隊長,由邱男駕車搭載檢舉人至屏東地方檢察署領取領取支票,便輾轉到銀行兌現,檢舉人交付16萬元給邱男,過程早已被廉政署幹員掌握。

判決書指出,邱奕成利用司法警察對於賄選案件的偵辦,有偵查、保密、協助發放獎金的職權行為,向檢舉人要求2成的檢舉獎金,對於 收受賄賂犯行,事證明確。

合議庭審理認為,邱奕成應肩負維護人民對司法信賴重要角色,理應廉潔自處,竟利用偵查賄選案件,覬覦高額檢舉獎金,向檢舉人收取賄款,損害執行公務公正,偵查過程中坦承收受賄賂,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編輯:黃世雅)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