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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80萬元獎金核撥,邱奕成當時已轉任屏東縣警察局刑大偵二隊長,由邱男駕車搭載檢舉人至屏東地方檢察署領取領取支票,便輾轉到銀行兌現,檢舉人交付16萬元給邱男,過程早已被廉政署幹員掌握。
判決書指出,邱奕成利用司法警察對於賄選案件的偵辦,有偵查、保密、協助發放獎金的職權行為,向檢舉人要求2成的檢舉獎金,對於 收受賄賂犯行,事證明確。
合議庭審理認為,邱奕成應肩負維護人民對司法信賴重要角色,理應廉潔自處,竟利用偵查賄選案件,覬覦高額檢舉獎金,向檢舉人收取賄款,損害執行公務公正,偵查過程中坦承收受賄賂,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編輯:黃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