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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於林金貴被控於民國96年5月9日在原高雄縣鳳山市槍殺王姓計程車司機,警方逮捕林金貴,經目擊證人指證,加上林金貴提不出不在場證據,被依殺人罪送辦。
歷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林金貴無期徒刑,最高法院99年間駁回上訴定讞。案經高雄高分院於106年4月18日裁定再審開啟並停止刑罰執行,林金貴關押9年餘獲釋。
高雄高分院再審於107年間判決林金貴無罪,理由包括林金貴96年1月、3月間的髮長僅止於耳上,依鑑定林金貴當時拍照到案發時間,頭髮不可能那麼快長成披肩長髮,與案發時監視錄影器拍到的凶嫌髮長不符,且該影像模糊不清、證人前後供詞不一,難以對林金貴定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一審依林金貴提出的短髮大頭照非原始檔、有證人證實他有槍、案發時蓄髮和緝凶畫面相符等證據,109年12月間逆轉判決,再判無期徒刑。
林金貴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1月撤銷再審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編輯:謝雅竹)1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