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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應曉薇並非餐會主辦者,她是按照助理安排出席;主辦餐會者是某陳姓業者出資,主要目的在拓展人脈、促進公司業務,雖然帶有固樁、拉票的附隨利益,但查無期約賄選或交付賄賂的犯意。
檢方認為,應曉薇是議員候選人,競選期間出席各項活動,在場合中拉票、尋求支持,當屬合理,難以認定應女主觀上具有行賄犯意,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應女被告發的案件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案件,雖獲不起訴,檢察官將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編輯:戴光育)11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