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銀行局指出,此案是台新銀前蘇姓理專自100年1月至111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方式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為履行其獲利承諾,在自行資金調度無法彌補缺口後,以協助其他B群客戶投資金融商品或繳納續期保費為由,又請後面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請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等方式挪用款項,受影響客戶數9人,所涉金1617萬元。
銀行局認為,台新銀涉及3大缺失,包括未完善建立檢核客戶帳戶交易訊息控管措施、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等規範及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機制相關程序,其中蘇姓前理專員在銀臨櫃現金存入A群客戶帳戶時,利用存摺備註欄位註明金融商品名稱,令A群客戶誤信有正常配息或獲利,惟台新銀行管理單位未適時建立相關監控機制,以綜合審視理專銷售行為的合理性;存匯人員及覆核主管對在上述蘇員異常行為,未有風險意識及主動陳報業務執行過程發現之異常態樣,以利銀行可以即時調整內部控制制度。
另外,台新銀行已明定員工執行業務的行為規範,但案蘇員以保證獲利不當方式銷售金融商品,未充分向客戶揭露金融商品之風險,並確保該商品對客戶的適合度,且未確實辦理客戶交易事項,違規行為期間長達11年5個月,顯示台新銀未落實對蘇員遵循內部規範的督導管理。同時,台新銀已建置客戶移轉管理機制,惟該行案關單位就隨蘇員移轉的客戶審查作業,未留存相關核定軌跡,以利後續查核。
銀行局強調,銀行應持續精進誠信經營的組織文化與落實執行員工行為管理,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再者,銀行應確實掌握業務發展過程所帶來風險,制定相對應的內部控制措施,內部控制應依新型態的風險,不斷精進與強化;而且內部控制更需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及主動執行,始真正達到內部控制目標,提供民眾安心交易環境。
金管會也再次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專私下間資金往來,且切勿私下交付現金予理專或依理專指示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並請定期檢視對帳單投資內容及損益是否正確,以維護自身權益,而金融機構亦應主動加強向客戶宣導相關消費者保護資訊,深化與客戶的長期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