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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經勘驗現場畫面,發現應女撞上的路樹確實有部分樹體侵入車道,有妨礙公眾通行,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且應女若非為超車加速行駛,應不致自撞路樹,據此認定須負大部分責任。
合議庭認為,養工處身為路樹管理維護機關確實有疏失,經綜合相關事證認定養工處須負8%責任,因此判賠新台幣44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女大生民國110年4月23日上午騎車行經阿蓮區民生路段時,發現前方有輛腳踏車,因此為超車靠右加速行駛,卻不慎撞上路旁歪斜樹幹,致臉部變形、顏面骨折、神經性休克等經送醫不治。女大生父母認定養工處有管理疏失,向市府提出國賠聲請遭駁回後,向法院提告求償559萬多元。(編輯:孫承武)1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