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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入獄服刑,110年2月假釋出獄;高志鵬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遭駁回;高志鵬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高志鵬提出賴姓證人於調查局的調詢證詞、羅姓證人於監察院的約詢證詞,並主張賴姓、羅姓證人均證述東豐閣未向台中市政府申請把國有地做多目標用途使用,且業者均未直接與他接洽報酬約定或交付,請求傳喚賴姓、羅姓證人。
高志鵬也主張,本案他二度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承辦庭的審判長均為邵燕玲,邵與他有嫌隙而有判決偏頗之虞,已違反法官迴避規定與法定法官原則。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高志鵬指違反法官迴避等原則,與再審程序認定事實錯誤無涉,且賴姓、羅姓證人於調查局與監察院的證述,均與卷證內容無歧異,不能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高志鵬明知違背法令的事實,因此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編輯:方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