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台中新聞記者公會」理事黃文志因退費糾紛,被公會黃姓女會計控告傷害、誹謗等罪,檢察官因查無任何人目擊黃男踢擊黃女,且根據診所醫師描述黃女當時就診狀況,認傷害罪應不起訴。誹謗罪部分,檢察官認為黃男所述「狼狽為奸」、「背骨」等語,應係針對黃女拒不退還規費,且將退費之責推予常務監事,又稱黃女設計其將公文給理事長簽核,因此指謫黃女與常務監事相互勾結, 且背叛理事長之意,認黃男係指摘具體事實,尚非對黃女為抽象謾罵或嘲弄,誹謗罪亦作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指出,「大台中新聞記者公會」理事黃文志於去(111)年6月17 日協助其他會員辦理理監事選舉之退費事宜時,因黃姓女會計堅持只能退預繳之費用4萬元,而規費1萬2千元不能退,雙方發生衝突。黃姓女會計自稱遭黃男踼傷腿部,並不滿遭黃男在青傳媒中描述「常務監事老狐狸…私下與工會名義聘僱擔任工會秘書「背骨」黃連足狼狽為奸佔用理事長的公印,四處以理事長名義行文…讓人懷疑是否獲利良多」,事後到中醫診所就診,並向豐原分局對黃男提告傷害罪、誹謗罪。
檢察官傳喚三名在場證人,分別表示「我有看到他踢椅子…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踢到告訴人」、「我只有聽到黃文志踢椅子的聲音,並未看到黃文志有傷害黃連足的情況」、「有擋板擋住…我就聽到黃連足說其腳很痛」。檢察官再佐以診所醫生證詞「小腿功能正常…患者自行走路進來看診,其餘傷口未看到」;檢察官另詢醫師「患者真痛、假痛有辦法分辨嗎?醫生答以「無法分辨,而且她只來看一次」等語。檢察官表示難認黃女確實有受自稱之傷害。
稱述黃女「背骨」、「狼狽為奸」而遭控誹謗罪部分,黃文志固坦承有對黃女說出「背骨」及「與常務監事狼狽為奸」之語,且在網路媒體發表上開言論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傷害及誹謗罪嫌,辯稱:「當天伊有踢椅子,但沒有踢到告訴人,至於之所以發表上開言論,是因為告訴人是理事長林再欽聘請之約聘僱人員,應該要聽從理事長的話,而非常務監事蔡榮村,然告訴人卻將是否退回規費的事情,全部推給常務監事蔡榮村,而非理事長林再欽,所以伊認為告訴人背叛理事長林再欽」。認黃男係指摘具體事實,尚非對黃女為抽象謾罵或嘲弄,誹謗罪亦作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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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書指出,「大台中新聞記者公會」理事黃文志於去(111)年6月17 日協助其他會員辦理理監事選舉之退費事宜時,因黃姓女會計堅持只能退預繳之費用4萬元,而規費1萬2千元不能退,雙方發生衝突。黃姓女會計自稱遭黃男踼傷腿部,並不滿遭黃男在青傳媒中描述「常務監事老狐狸…私下與工會名義聘僱擔任工會秘書「背骨」黃連足狼狽為奸佔用理事長的公印,四處以理事長名義行文…讓人懷疑是否獲利良多」,事後到中醫診所就診,並向豐原分局對黃男提告傷害罪、誹謗罪。
檢察官傳喚三名在場證人,分別表示「我有看到他踢椅子…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踢到告訴人」、「我只有聽到黃文志踢椅子的聲音,並未看到黃文志有傷害黃連足的情況」、「有擋板擋住…我就聽到黃連足說其腳很痛」。檢察官再佐以診所醫生證詞「小腿功能正常…患者自行走路進來看診,其餘傷口未看到」;檢察官另詢醫師「患者真痛、假痛有辦法分辨嗎?醫生答以「無法分辨,而且她只來看一次」等語。檢察官表示難認黃女確實有受自稱之傷害。
稱述黃女「背骨」、「狼狽為奸」而遭控誹謗罪部分,黃文志固坦承有對黃女說出「背骨」及「與常務監事狼狽為奸」之語,且在網路媒體發表上開言論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傷害及誹謗罪嫌,辯稱:「當天伊有踢椅子,但沒有踢到告訴人,至於之所以發表上開言論,是因為告訴人是理事長林再欽聘請之約聘僱人員,應該要聽從理事長的話,而非常務監事蔡榮村,然告訴人卻將是否退回規費的事情,全部推給常務監事蔡榮村,而非理事長林再欽,所以伊認為告訴人背叛理事長林再欽」。認黃男係指摘具體事實,尚非對黃女為抽象謾罵或嘲弄,誹謗罪亦作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