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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表示,蔡鴻喜擔任大城鄉鄉長期間,利用廠商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大城鄉管轄鄉道機會,向廠商說路證部分雖合法,但以民眾抗爭,身為父母官不可能核准,再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索賄「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的對價,並從賄款中收取303萬元。
監察院認為,2人所為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依法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判處蔡鴻喜有期徒刑4年5月,褫奪公權4年;王宏銘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定讞。王宏銘去年底選上彰化大城鄉第22屆鄉民代表,也當選代表會主席,因本案遭到解職。
懲戒法院認為,王、蔡違失重大,考量2人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實際朋分的全部犯罪所得,蔡鴻喜為提升地方建設,推動社會照顧及急難救助,推廣在地農業等鄉政努力,判處王宏銘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蔡鴻喜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可上訴。(編輯:方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