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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指出,該公司透過虛設工作室及樂師聯誼會作為躲避查緝斷點,將侵權歌曲檔燒錄重製成光碟後,寄送給賴姓經銷商,再灌錄至該公司生產的電腦伴唱機內,或上傳到雲端硬碟內,以電子郵件寄送下載連結網址解壓縮檔給客戶,讓客戶上網後自行灌錄至伴唱機內。
桃檢表示,該公司以此方式侵害瑞源公司等共13家音樂或唱片公司所有的歌曲共9687首,其中不乏著名公司及歌曲,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甚鉅。
桃檢認定該公司莊姓負責人及經銷商等14人均涉犯著作權法,今天偵結起訴、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共11億餘元,也聲請法院裁定扣押負責人夫妻不動產7筆。
桃檢表示,審酌被告等人不思合法取得歌曲授權,僅為謀取私利,擅自重製散布,對音樂詞曲創作人及所有致力於取得合法著作權而經營業務的業者極為不公,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之刑度,以資懲儆。(編輯:張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