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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動物醫院》院長朱建光直言:「作弊的獸醫,很難抓到證據」。如果該把關檢驗的那一方涉入造假,文件真假就成了羅生門。如果涉及「換血」認定就更困難,因為實驗室出具的狂犬病力價證明,只對獸醫師寄送的血液檢體對應的寵物晶片號碼負責,因此關鍵的一方還是抽血和做檢查的獸醫師。
該修獸醫師法?防檢署:假文件涉刑法偽造文書罪
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理事長譚大倫認為,現行法規中沒有針對作假證明的獸醫師有相應的處罰。他指出,現行的《獸醫師法》第26條雖然有關於欺騙行為的處罰,但由於出口文件造假沒有「致他人蒙受損害」,因此難以引用在這個狀況中。
《獸醫師法》第26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
但防檢署對《獸醫師法》有不同解讀,防檢署副署長徐榮彬強調《獸醫師法》主要在規範醫療行為。因此,倘若真的發現獸醫師有造假證明情事,將送交檢調處理,該獸醫師恐會觸犯的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不過還尚未發生類似情事。
可見雖然有文件造假的罰則,但以此次澳洲提出的文件不符狀況可見,如果拋出疑問的出口國沒有出示文件造假的證據,案件就只能停留在懷疑階段。寵物出境文件的真偽,也成了獸醫師口中的羅生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