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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指出,基層檢警好不容易將詐團一舉偵破,卻在審理期間,因為基隆地院自行認定電子腳環監控的期限為9個月,所以在主嫌戴上腳環滿8個多月後,因表明不會逃亡、請求解除腳環,法院也就同意,結果電子腳環一解除,詐團主嫌馬上就馬上跑了,此舉讓基層檢察官炸鍋,直言「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根本沒有限定9個月的期限。
黃國昌質疑,請問司法院,到底是誰讓基隆地院可以恣意創設法令所無的9個月期限?其他案件為何就沒有這個莫名其妙的限制?法院自己創設防逃期限只有9個月,9個月一到就解除放任,如果此例一開,那所有案件都不用防逃了,「整個防逃機制乾脆廢掉好了!」他痛斥,基隆地院和司法院應該出面向社會清楚說明,到底依據為何?現在詐騙主嫌跑了,誰要負責?絕不能讓法院的恣意,使台灣淪為詐團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