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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其次,在審理程序進行中,法院或因為迫於結案的時間壓力,從開庭審理至辯論終結,僅歷時近2個月,甚至在跨年和農曆新年等連續假期,亦審理此案,直接導致我方在進行證據調查程序時,時間完全被壓縮,不僅無從就證人論述進行一一確認比對,在113年2月19日最後一次開庭時,更在我方無法閱覽4名證人筆錄、剛詰問完一名證人、及甫收到告訴人書狀及證物之情況下,當庭要求我方立即就案件所有證據資料表示意見,並進行言詞辯論,隨後即宣布辯論程序終結,並擇定宣判日期。此種程序安排,實讓我方幾乎無從行使訴訟防禦權,而導致徒留形式審判之憾。
朱學恒說,他對於法院以他在偵查、審判中否認犯罪,認定本人有逃亡之虞,復以此理由,對本人作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顯然對本人有嚴重誤解。他再次重申,本案進入偵查程序,本就源自他的告發,而他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希望透過啟動偵查,還原事實真相,而不是只聽當事人的一方說法。如果他真想要逃避責任,又何須讓偵查發動?偵查既已發動,又與他是否認罪和逃避責任何干?遺憾的是,法院最終仍以他否認犯罪,而認定他有逃亡的動機,復引用諸多其他不相關案件的被告心理,轉化套用在他身上。此種誅心之論,著實令人心寒不已。
朱學恆表示,本案訴訟至今,雖讓他感到失望,並有遭到汙衊之感,但對他而言,仍是很大的學習和省思。未來,他仍會坦然面對,並爭取透過司法途徑,讓自己洗刷冤屈,恢復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