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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受災範圍在花蓮縣,自4月3日生效,補助3個月就醫費用。補助範圍為因受災須接受治療的費用,包括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應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屬該保險給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
如已自墊醫療費用者,可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獲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健保署提到,凡屬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花蓮縣)受災之保險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113年4月至113年9月),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1.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
4.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
5.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在1年期間內,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1.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2.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3.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4.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中央健康保險署免費諮詢專線: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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