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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發言時表示,令人遺憾,上週三她在公聽會中開宗明義,提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確實提到立院由於有監督行政機關的需要,可以做除了文件調閱以外的調查,可要求政府及人民協助、幫忙。她當時是以私部門的觀點來看,目前擴大調查權及於一般人民、私法人團體和企業,以及若不配合即訴以「藐視國會罪」,此舉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上的權力分立。
林志潔指出,她特別以「刑事訴訟法」中被告、證人的權力加以說明,從頭到尾提到的都是私部門權利應予確保,一般人在國會調查權擴大中,也應享有不自證己罪,可以拒絕陳述,也不會因被告說謊或煙滅罪證,另行加諸被告所謂的「藐視司法罪」,當時草案中相關權利的保障付之闕如,是有問題的。
林志潔直言,沒想到國民黨立委接連開記者會,誣指她說在公聽會上確保官員於備詢時有說謊的權利。她強調,當天從頭到尾她講的話和備詢無關,更從未出現過「官員在備詢時得說謊」這樣一句話;她更自嘲,幸好目前科技設備發達,全程有錄音、錄影,「不然真是百口莫辯。」
林志潔強調,立委享有國會言論免責權,不代表所有職權行使都可以豁免於一般法律責任,「如果今天你希望人民說實話,請你不要說謊話,當今天立委自己說謊話,但『立法委員行為法』中,關於自律規範非常欠缺時,擴大國會調查權,且對不配合人民訴諸「藐視國會罪」,在程序正當性及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上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