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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進一步說明,在打詐專法草案中,對於國際漫遊服務已要求我國電信事業,必須就使用高風險國際漫遊服務者,有無入境我國予以查證,如有入境紀錄,才可提供國際漫遊服務,對於無入境紀錄者,應由使用者檢據身分證明文件,向電信事業辦理核對及登錄後,才可提供服務。也因此,這規定實施後,對於使用該國際漫遊者後續如有發生犯罪情事,檢警單位即可由其入境紀錄溯源追查。
NCC也提到,管制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非所有的國際漫遊服務均會受到管制,而是經NCC會商司法警察機關公告的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國際漫遊服務,使用國際漫遊服務如未能通過驗證者,電信事業將中止提供國際漫遊服務,期望建立確認入境的制度,從源頭加強管制,以使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能夠被溯源追查,降低詐欺風險。
NCC也強調,配合行政院頒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的「堵詐」策略,避免號碼淪為詐騙工具,除強化電信事業用戶號碼的使用管理及落實KYC機制外,打詐專法草案中,針對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加強驗證機制,期達成堵詐的立法目的,維護人民財產安全與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