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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署表示,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刑責規定,依法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環境管理署也呼籲民眾,若有發現大型車輛載運不明廢棄物傾倒之異常情形,請立即通報當地環保局或警察局,以利及時查緝犯罪行為,杜絕非法棄置廢棄物情況發生。
記者林莞茜/綜合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