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立法院於上(5)月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經濟委員會今(16)日續審《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會議中,立法委員陳亭妃所提之第12條、第27條(同行政院版本第21條之1)、第48條等修正條文均獲通過。她並建議,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明確以「正面表列」方式規範可納管的非公務機關範圍與監督權責,強化保護架構。
陳亭妃此次提案,主要聚焦在提升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責任,內容包括:一、公私部門發生個資洩漏時之通報義務;二、授權政府制定非公務機關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三、設置違反義務之非公務機關應受處罰之法源依據。其立法精神,旨在回應近年個資外洩、詐騙案件頻傳,補強制度漏洞。
針對新增的第51條之1條文,原草案規定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後六年內,應公告各類非公務機關之主管機關。由於條文涉及權責劃分與部會管轄界線,委員間意見分歧,經長時間討論後決議暫時保留,留待朝野協商處理。
對此,陳亭妃表示,第51條之1「事關重大」,納管機關若未明確劃定,將影響監管成效與責任歸屬。她指出,草案中設定主管機關每兩年調整一次,恐難應對日新月異的個資侵害手法與詐騙模式。因此,除應公布兩年內工作時程外,亦建議設立「每年滾動檢討機制」,以提高制度靈活度與時效性。
個資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對此回應,未來將依據條文內容,以法規命令報請行政院公告「正面表列」納管的非公務機關,並於後續子法中進一步明確訂定相關配套與監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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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增的第51條之1條文,原草案規定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後六年內,應公告各類非公務機關之主管機關。由於條文涉及權責劃分與部會管轄界線,委員間意見分歧,經長時間討論後決議暫時保留,留待朝野協商處理。
對此,陳亭妃表示,第51條之1「事關重大」,納管機關若未明確劃定,將影響監管成效與責任歸屬。她指出,草案中設定主管機關每兩年調整一次,恐難應對日新月異的個資侵害手法與詐騙模式。因此,除應公布兩年內工作時程外,亦建議設立「每年滾動檢討機制」,以提高制度靈活度與時效性。
個資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對此回應,未來將依據條文內容,以法規命令報請行政院公告「正面表列」納管的非公務機關,並於後續子法中進一步明確訂定相關配套與監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