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8)日上午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基金投資運動產業、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的賦稅優惠、提升對職業運動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從150%至175%,以及由5年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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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讀條文,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三讀條文也調高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從150%至175%,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另外,三讀條文也將「運動科技」納入得採取適當輔導或獎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