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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否認犯罪,跟檢察官強調當時移工詢問他能不能把多餘的餐點帶回家,他同意後,移工說了一句「我能對你說聲謝謝嗎」,他說可以,沒想到移工主動靠近想親他,因此被他推開,這就是唯一的身體碰觸,他沒摸到移工的脖子。
移工的委任律師何孟臨曾聲請再議,主張檢察官只調查有無性騷擾,沒細究雇主是否犯下強制罪或強制猥褻,但移工提告時已明確指出,雇主涉嫌抓住她脖子作勢親吻,這是限制人身自由,也壓制移工的性自主權;何孟臨認為,移工身為弱勢外籍女性,在台灣找工作不容易,如果遇到職場性侵犯,更可能會畏懼失去工作,而避免跟雇主發生衝突,不能因為事後對話紀錄沒有明講這件事,就當作沒發生過。
何孟臨指出,依照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女性脖子屬於身體隱私部位,並非兩性之間可以任意觸摸之處,觸碰脖子在男女的親密行為中,常帶有性含意、性暗示,是一種挑逗、調戲的舉動,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應構成性騷擾;移工是虔誠伊斯蘭教徒,脖子當然是她們隱私部位,平常都用頭巾包起來,就算來台灣入境隨俗取下頭巾,脖子仍是她們認定的隱私範圍。
記者實際上門尋找雇主,他回應跟這名前員工仍有官司進行中,對於性騷案沒有任何評論,他信任刑事案件的偵查結果。
至於市政府為何認定性騷擾成立?因為移工在案發當晚有告知先生和先生的叔叔,案發5天後就醫轉述事發經過,而且診斷出焦慮、失眠等症狀,有病歷表和診斷證明為證;相較之下,雇主反控移工才要強吻他,但沒跟其他人說這件事,在案發2天後知道移工向市府申訴性騷擾,他才找警方報案,因此勞動局採信員工說法,調查結果是成立性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