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義一名李姓男子向林姓女子領養一隻黑貓,但僅1個多月就退養,事後林女依「愛心認養協議書」,要求林男支付10萬元罰金和6萬律師費,對此,法官認為李男確實違約,但協議書對退養違約金「不分期間一律10萬元」罰金明顯過高、有失公平,酌減為1萬5000元,並酌定合理律師費用為2萬元,共應賠3萬5000元及利息,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和林女今年3月13日簽訂愛心認養協議書,林女將黑貓交付給李男飼養,但李男4月26日就跟林女說「可能要退養」,經協調後,依林女指示將貓送至另一名愛貓人士照顧,且林女表示,依契約第17條「認養未滿1年退養應罰10萬元」,並依第20條請求6萬元律師費,要求李男得賠償他一共16萬元。
李男表示,自己是送養給林女指定的愛媽,並非「退養」或「棄養」,因為退養是指退回原告的處所,且簽署協議時,原告並未和他逐條討論,也沒有口頭說棄養會有什麼處罰,現在竟要他賠償、負擔16萬元,相當不合理。
法院審理,依當時對話紀錄,認為李男確有主動表示退養意圖,並交回貓咪,已構成契約違約,但契約對退養違約金「不分期間一律10萬元」的約定顯然過重,與誠信及比例原則不符。
判決書提到,契約是要讓流浪貓找尋合適照顧者,約束認養人履行相關義務,避免不當處置流浪貓,危害動物健康或生命,並非不當增加認養人額外經濟上利益或負擔,若認違約1個月即應給付違約金10萬元,已違反送養流浪貓公益本質,法官審酌後判李男違約金1萬5000元適當。
另外律師費部分,法院依案件性質屬簡易訴訟、訴訟金額不高及雙方勝敗比例,酌定合理費用為2萬元。綜合計算,李男應給付3萬5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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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表示,自己是送養給林女指定的愛媽,並非「退養」或「棄養」,因為退養是指退回原告的處所,且簽署協議時,原告並未和他逐條討論,也沒有口頭說棄養會有什麼處罰,現在竟要他賠償、負擔16萬元,相當不合理。
法院審理,依當時對話紀錄,認為李男確有主動表示退養意圖,並交回貓咪,已構成契約違約,但契約對退養違約金「不分期間一律10萬元」的約定顯然過重,與誠信及比例原則不符。
判決書提到,契約是要讓流浪貓找尋合適照顧者,約束認養人履行相關義務,避免不當處置流浪貓,危害動物健康或生命,並非不當增加認養人額外經濟上利益或負擔,若認違約1個月即應給付違約金10萬元,已違反送養流浪貓公益本質,法官審酌後判李男違約金1萬5000元適當。
另外律師費部分,法院依案件性質屬簡易訴訟、訴訟金額不高及雙方勝敗比例,酌定合理費用為2萬元。綜合計算,李男應給付3萬5000元及利息。